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只有确实未开业、无债务问题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简易注销程序,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5、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企业简易注销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首先自行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满45天后,即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需要准备材料
1、《公司注销申请书》;(点击即可进入下载页面)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相较于一般注销程序,简化了申请材料,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当场予以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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