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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外信息变更

来源:web  时间:2019-01-25 10:39:32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外信息变更的法律依据包括:

  1.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2. 《关于印发〈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12号)

  3. 《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

  4. 《关于调整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12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 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 承诺书(一份)

  3.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4. 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复印件(一份)

  5.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一份)

  7.注册地和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8.企业法人登记另需提供:

  (1)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提供)(一份)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3)各投资方的证件复印件(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一份)

  9.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登记另需提供:

  各投资方的证件复印件(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一份)

  10.本市分支机构登记另需提供:

  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11.外省市分支机构另需提供:

  (1)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2)外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的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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